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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邬雪媛与殷冬晓、郭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雪媛,殷冬晓,郭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178号申请执行人:邬雪媛,女,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殷冬晓,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郭晓玲,女,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邬雪媛与被执行人殷冬晓、郭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殷冬晓、郭晓玲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邬雪媛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并共同支付出具借条前按约定月息1.5%计算的利息17910元及46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按约定月息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殷冬晓、郭晓玲负担84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其有效执结的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获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殷冬晓、郭晓玲下落不明。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54391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用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异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