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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508号原告: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豪门路北侧外3号。法定代表人:许海涛,经理。被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春            宇代理审判员 孙翠婷人民陪审员杨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轩宗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