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轩昂与朱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轩昂,朱文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174号申请人:陈轩昂,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被申请人:朱文健,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申请人陈轩昂与被申请人朱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轩昂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文健在炎陵县万顺石英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95000元。申请人陈轩昂投保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额为9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轩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文健在炎陵县万顺石英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9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护华审 判 员 蒋雄凯人民陪审员 霍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