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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安富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安富,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安富,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8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4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2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正禄,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被告人王有明,男,1976年2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被告人李桥明,男,1972年8月15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以上三被告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安富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锦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富安、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镇沅县城,25日凌晨3时许,将王某1停放在镇沅县恩乐镇通桥公园的一辆黄色望江牌大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一茶地边以人民币1500元卖给一不知名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色望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80元。2、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墨江县团田镇帮海街,当日14时许,将罗某1停放在距离团田镇垃圾场800米处松林里的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推走约4公里路程后,因启动不了,后将该车丢弃在山林后逃离现场。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70元。3、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墨江县新抚镇白沙村背阴山组,将徐某停放在背阴山组三岔路口的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以人民币2000元卖给被告人王正禄,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50元。破案后,已将该摩托车追缴并发还给徐某。4、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中牛组公路边,将杨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本田牌大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一茶地边,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一不知名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5、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李洪山组狐狸垭口,将罗某2停放在松林里的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一茶地边,以1000元卖给一不知名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20元。6、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宽泥组满海山岔口公路边,将罗某3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以人民币2000元卖给被告人李桥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20元。破案后,已将摩托车追缴并发还给罗某3。7、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卢山组小干箐公路边,将黄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大阳牌大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以人民币600元卖给宋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大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破案后,已将该摩托车追缴并发还给黄某。8、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墨江县团田镇帮海街,将罗某4停放在帮海街福兴大药房对面公路边的一辆黑色轰轰烈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以人民币1250元卖给王某2,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轰轰烈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破案后,已将该摩托车追缴并发还给罗某4。9、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唐安富从景洪市到墨江县团田镇新龙村石格拉组云盘山玉米地边的便道路,将李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铃木牌大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被告人王有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破案后,已将该摩托车追缴并发还给李某1。10、2016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唐安富到墨江县新抚镇,从新抚镇往团田镇的新团公路上徒步行走,将王某3停放在新团公路K10+200M处公路边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后骑着该车在团田镇复兴村、新龙村、老围村一带盗窃松脂,2016年4月28日,唐安富骑着该车在复兴村五光碑松林里盗窃松脂时被当场抓获。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王某3。11、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团烂公路K16+600处将柳树田组小座基山的松树林里,将王某4、王某5、文某三家的约80公斤松脂盗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600余元被其挥霍。12、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李洪山组狐狸垭口大磨槽头山上松林里,将罗某2承包的约40公斤松脂盗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余元被其挥霍。13、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那翁山五光山松林里,将周某1家的约40公斤松脂盗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余元被其挥霍。14、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新龙村岔路山背后组的麻栗山梁子的松林里,将李某3家的约30公斤松脂盗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200余元被其挥霍。15、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中海牛组杀狗箐小高庙梁子山上松林里,将周某2家的约53公斤松脂盗走,销赃后所得款400余元被其挥霍。16、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杜家厂白石岩山上的松林里,将李某2家的约68公斤松脂盗走,销赃后得款500余元被其挥霍。17、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五光碑山上的松林里,盗窃胡某1家的松脂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经称量,此次盗窃得的松脂为33公斤。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3公斤松脂价值为297元。破案后,已将松脂追缴并发还给胡某1。被告人唐安富盗窃摩托车10辆,价值人民币56880元,破案后追缴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6辆;盗窃松脂7次,其中第七次盗窃的松脂价值人民币297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盗松脂称量记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物证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唐安富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安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安富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八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在拘役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唐安富、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安富于2015年8月23日至2016年4月28日间先后盗窃摩托车10辆,价值人民币56880元,盗窃松脂7起,其中一起盗窃松脂33公斤,价值人民币297元。唐安富销赃时,被告人王正禄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唐安富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6550元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被告人王有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唐安富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6380元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被告人李桥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唐安富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7120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破案后,6辆被盗的摩托车及33公斤松脂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35107元。具体如下:1、2015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安富窜至镇沅县恩乐镇通桥公园,将王某1停放在公园内的云J××6××号黄色望江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村一茶地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不知名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色望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80元。2、2015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唐安富窜至距离墨江县团田镇垃圾场约800米的松林里,将罗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未落户上牌)盗走。唐安富将车辆推离现场约4公里后,发现无法启动,遂将车辆丢弃。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70元。3、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新抚镇白沙村背阴山组,将徐某停放在一个三岔路口的云J××3××号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正禄,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50元。破案后,已将涉案车辆追缴并发还给徐某。4、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中海牛组,将杨某停放在公路边的云J××8××号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村一茶地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不知名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5、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李洪山组狐狸垭口,将罗某2停放在松林里的云××7××号红色隆鑫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村一茶地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不知名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20元。6、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宽泥组满海山岔口公路边,将罗某3停放在此的云J××2××号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桥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20元。破案后,已将涉案车辆追缴并发还给罗某3。7、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卢山组小干箐公路边,将黄某停放在此的云J××9××号红色大阳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大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破案后,已将涉案车辆追缴并发还给黄某。8、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帮海街,将罗某4停放在帮海街“福兴大药房”对面公路边的一辆黑色轰轰烈牌女式摩托车(未落户上牌)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村,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轰轰烈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破案后,已将涉案车辆追缴并发还给罗某4。9、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新龙村石格拉组云盘山玉米地边的便道路,将李某1停放在此的云J××4××号红色铃木牌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有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破案后,已将涉案车辆追缴并发还给李某1。10、2016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新团公路(新抚至团田)K10+200M处,将王某3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未落户上牌)盗走。同年4月28日,唐安富驾驶该车辆在团田镇复兴村五光碑松林里盗窃松脂时被查获。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破案后,已将涉案车辆追缴并发还给王某3。11、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团田村柳树田组小座基山上的松树林里,将王某4、王某5、文某三户农户的松脂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12、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李洪山组狐狸垭口大磨槽头山上的松林里,将罗某2户的松脂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13、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那翁山组五光碑山上的松林里,将周某1户的松脂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14、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新龙村麻栗金山梁子的松林里,将李某3户的松脂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15、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中海牛组杀狗箐小高庙梁子的松林里,将周某2户的松脂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16、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杜家厂白石岩山上的松林里,将李某2户的松脂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17、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唐安富窜至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五光碑山上的松林里盗窃胡某1户的松脂,在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经称量,此次盗窃得的松脂为33公斤。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3公斤松脂的价值为人民币297元。破案后,已将松脂追缴并发还给胡某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被害人王某1等7人因摩托车被盗而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镇沅县公安局、墨江县公安局分别对辖区内居民摩托车被盗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唐安富归案后,墨江县公安局又根据唐安富的交代,对其实施的其他盗窃案件以及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8日14时05分,墨江县公安局团田派出所接到家住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李洪山组的胡某2报案,称其家位于五光碑的松脂被盗,请民警帮忙调查。接报后,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处理。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一辆未悬挂车牌的豪爵牌摩托车停放在案发现场附近,疑似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工具,便在该车辆附近蹲守,伺机抓捕。同日17时许,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唐安富)来到现场欲驾驶该车辆离开,民警随即上前抓捕,该男子见状,转身往附近的树林逃窜,后被民警抓获;3、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唐安富、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唐安富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8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三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各起盗窃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概貌;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安富对其盗窃摩托车、松脂的各个犯案地点,以及其于2016年4月18日在墨江县新抚镇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和2016年4月28日在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李洪山组五光碑松林里盗窃得的松脂进行了辨认的事实;6、检查笔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安富被抓获时,民警从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一袋松脂,唐安富供述该松脂系其于2016年4月28日在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李洪山组五光碑松林里盗窃所得。经称量,唐安富盗窃得的松脂净重33000克(33公斤);7、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墨江县公安局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查获了罗某4等六名被害人被盗的摩托车及胡某1户被盗的33公斤松脂,并依法将前述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实;8、发还清单,证实墨江县公安局已将查获的六辆摩托车及33公斤松脂发还给失主的事实;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摩托车的基本信息及车辆所有人登记信息;10、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墨发改价认(2016)24号、29号、33号价格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云南鑫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云J××3××号红色隆鑫牌LX150-520A型摩托车(发动机号ND×××××0)被盗时的价格为6550元,无牌照红色隆鑫牌LX110-31型摩托车(发动机号ND×××××4)被盗时的价格为4470元,云J××4××号红色铃木牌GD110型摩托车(发动机号JH××××××)被盗时的价格为6380元,无牌照黑色豪爵牌HJ110-2C型(发动机号XS××××××)被盗时的价格为6000元,云J××6××号黄色望江牌WJ150G型摩托车(发动机号C1×××××)被盗时的价格为6080元,云J××8××号红色本田WH150型摩托车(发动机号13××××××)被盗时的价格为5200元,云J××2××号红色本田WH150-3A型摩托车(发动机号15××××××)被盗时的价格为7120元,云J××9××号红色大阳牌DY150-5D型摩托车(发动机号C3××××××)被盗时的价格为4760元,无牌照黑色轰轰烈HL110-26B型摩托车(发动机号1P50FMH-H)被盗时的价格为4000元,云J××7××号红色隆鑫牌LX150-52型摩托车(发动机号L××××××)被盗时的价格为6320元;被盗的33公斤松脂价格为297元。前述价格鉴定意见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均无异议;11、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王某2,证实二人分别于2015年12月底、2016年3月向一名操外地口音的陌生男子(唐安富)购买过无牌照摩托车,二人向唐安富询问车辆来源时,唐安富称车辆系其盗窃所得;(2)证人罗某5,证实罗某1被盗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所有权人登记为罗某5;(3)证人陈某,证实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底期间,一名男子(唐安富)经常到其经营的位于镇沅县恩乐镇民江桥头的“富民建材化肥批发部”向其出售松脂,但其不清楚松脂来源,也记不清唐安富向其出售了多少松脂;(4)证人刀某、肖某,证实2015年底至2016年5月间,刀某、肖某二人均在墨江县团田镇收购松脂,收购价格介于每公斤8元至8.5元之间。由于前来出售松脂的人较多,二人不记清具体与哪些人有过交易。肖某还证实,其收购松脂的地点位于墨江县团田镇“平安加油站”旁边;1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徐某等10人的陈述,证实被盗摩托车的基本信息及车辆被盗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2)被害人周某1等9人的陈述,证实各农户的松脂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因损失不大而未及时报案的事实。同时证实,松脂是在户外收割期间被盗,未经过称量,各被害人陈述的被盗数量系估算所得;1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唐安富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唐安富在镇沅县城边的一个公园里睡觉,期间,一名中年男子(王某1)驾驶着一辆黄色摩托车到其逗留的亭子里避雨,唐安富见摩托车未上锁,便趁王某1不注意,将摩托车盗走。次日,唐安富拆卸掉摩托车车牌,将车辆驾驶到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街子,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一不知名的男子;2016年11月6日早上,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寻找盗窃目标,同日10时许,在距离团田镇垃圾场约800米的一个松林里盗窃得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唐安富将车辆推行两三公里后,由于无法启动,遂将车辆丢弃;2015年11月17日,唐安富到墨江县新抚镇白沙村背阴山组寻找盗窃目标,在背阴山组的一个三岔路口处发现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见车上有钥匙,遂将该车盗走。后唐安富将该车辆驾驶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组一茶地边,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不知名的男子(王正禄);2015年11月22日,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寻找盗窃目标,同日15时许,其发现一辆本田牌摩托车停放在老围村中海牛组的公路边,便将车辆盗走藏匿在附近的松林里,天黑后才驾车辆离开。后唐安富将车辆驾驶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组,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不知名的男子;2015年12月初的一天,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寻找盗窃目标,同日16时许,其在复兴村李洪山组狐狸垭口的松林里见到三辆摩托车,其中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上插着钥匙,遂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后唐安富将该车辆驾驶到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组,以600多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不知名的男子;2015年12月13日,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寻找盗窃目标,后在老围村宽泥组曼海山岔路口的公路边盗窃得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之后,唐安富将该车辆驾驶到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组,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男子(李桥明);2015年12月20日,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寻找盗窃目标,后在老围村卢山组小干箐的公路边发现一辆红色大阳牌摩托车,便上前查看,见车钥匙放在油箱包内,便将车辆盗走。唐安富驾驶该辆摩托车盗窃了三次松脂,后将车辆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组,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同乡(宋某);2016年3月12日,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准备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3时许,其开始在团田街寻找作案目标,后在“福兴大药房”对面的公路边发现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轰轰烈牌摩托车,车上还插着钥匙,便将该车辆盗走。之后,唐安富将该车辆驾驶到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组,以12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不知名的男子;2016年3月17日,唐安富在墨江县团田镇新龙村石格拉组云盘山玉米地边盗窃得一辆红色铃木牌摩托车,后其驾驶该车辆在团田镇盗窃了三次松脂。同年4月10日左右,唐安富将该车辆骑至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组,以12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不知名的男子(王有明);2016年4月18日早上,唐安富沿“新团公路”从墨江县新抚镇往团田镇方向徒步行走,后见公路边停放着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豪爵牌小摩托车,钥匙插在车上,便将该车辆盗走,后唐安富驾驶该车辆在墨江县团田镇盗窃松脂。2016年4月28日,唐安富驾驶该车辆盗窃松脂时被民警抓获,该车辆被扣押。2016年1月的一天,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团田村柳树田组小座基山上的松林里盗窃得松脂约80公斤,后其将松脂运至团田镇,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出售给位于团田镇加油站旁的松脂收购店;距离第一次盗窃松脂约一星期后,唐安富又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李洪山组狐狸垭口大磨槽头的松林里盗窃得松脂约40公斤,后其将松脂运至镇沅县城,以每公斤8.5元的价格出售给位于桥头边的松脂收购店;2016年2月的一天,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那翁山组五光碑山上的松林里盗窃得松脂约40公斤,后其以每公斤8.5元的价格将松脂出售给位于镇沅县城桥头边的松脂收购店;2016年3月下旬,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新龙村新龙路岔山背后组的麻栗金山梁子的松林里盗窃得松脂约30公斤,后其以每公斤8.5元的价格将松脂出售给位于镇沅县城桥头边的松脂收购店;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老围村中海牛组杀狗箐小高庙房梁子的松林里盗窃得松脂约53公斤,后其以每公斤8.5元的价格将松脂出售给位于镇沅县城桥头边的松脂收购店;2016年4月25日,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杜家厂白石岩的松林里盗窃得松脂约68公斤,后其以每公斤8.5元的价格将松脂出售给位于镇沅县城桥头边的松脂收购店;2016年4月28日,唐安富到墨江县团田镇复兴村五光碑梁子的松林里盗窃得松脂33公斤,当其欲携带松脂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告人王正禄,证实2015年11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王正禄在李桥明家帮忙建盖洗澡室。同日14时许,一名男子(唐安富)骑着一辆没有车牌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来到李桥明家旁边,询问是否有人要购买摩托车。王正禄见摩托车是新的,仅行驶了500多公里,便表示自己想要购买。经一番讨价还价,王正禄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辆。王正禄购买的摩托车发动机号为ND035310,车架号为LLCLPTLA5FA11392。王正禄还证实,其向唐安富购买摩托车时,李桥明也表示想购买一辆,后唐安富于2015年12月将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桥明;(3)被告人王有明,证实2016年4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晚上20时许,王有明和李桥明在李桥明家门前的公路边聊天,期间,一名男子(唐安富)骑着一辆没有车牌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来到旁边,问王有明是否要购买。王有明见车辆外观还不错,便与唐安富商量价格,后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辆。王有明向唐安富购买的摩托车发动机号为JHO13414,车架号为LC6PCH2F0001664;(4)被告人李桥明,证实2015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晚上19时许,一名自称来自昭通的男子(唐安富)驾驶着一辆没有车牌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到李桥明家,欲将车辆卖给李桥明。李桥明知道唐安富之前就以很低的价格卖过摩托车,故怀疑车辆是赃物,但因贪图便宜,最终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辆。李桥明购买的摩托车发动机号为15D01252,车架号为LWBPCK3A1F1013080。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安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安富、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唐安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禄、王有明、李桥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安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正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王有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李桥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五、追缴被告人唐安富的违法所得2207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罗某1、徐某、罗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高健辉审判员  周玉芳审判员  何春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