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544徐军与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544号原告:徐军,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朝阳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K1JQ43。法定代表人:唐光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包永明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人民陪审员 汤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