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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斌与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分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斌,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分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殷志飞,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2号楼1单元12601室。法定代表人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弘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法定代表人高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弘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斌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分公司、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李斌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0元,由上诉人李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