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卉华与苹果中国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卉华,苹果中国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009号原告:唐卉华。被告:苹果中国公司。原告唐卉华与被告苹果中国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唐卉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唐卉华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