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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卉华与苹果中国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卉华,苹果中国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009号原告:唐卉华。被告:苹果中国公司。原告唐卉华与被告苹果中国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唐卉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唐卉华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