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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勇,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底,郑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李某2有积怨,为泄私愤,便纠结了被告人黄勇和陈冰、钟建平、余林长、张双喜、念小品、仇辉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持枪在被害人李某2居住的福州市鼓楼区国色天香小区门外预伏守候,伺机打残被害人李某2。同年7月2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黄勇伙同陈冰、钟建平、余林长、张双喜、念小品、仇辉成等人在国色天香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2,经念小品指认后,被告人黄勇即伙同陈冰、钟建平、仇辉成等人各持一支仿“六四”手枪追打被害人李某2至国色天香小区,被告人黄勇和仇辉成未能追至被害人,而陈冰、钟建平冲进小区追赶到被害人李某2后,先由钟建平朝被害人李某2腿部开了一枪,但未击中,同时陈冰也朝李某2腿部开枪,因子弹卡壳,陈冰又朝被害人李某2腹部开了一枪,击中被害人李某2右上腹部。随即被告人黄勇与陈冰、钟建平、仇辉成等人在念小品、余林长、张双喜等人的接应下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系右上腹部被枪击中致右髂骨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黄勇于2016年11月1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黄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勇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处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底,郑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李某2有积怨,为泄私愤,便纠结了被告人黄勇和陈冰、钟建平、余林长、张双喜、念小品、仇辉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持枪在被害人李某2居住的福州市鼓楼区国色天香小区门外预伏守候,伺机打残被害人李某2。同年7月2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黄勇伙同陈冰、钟建平、余林长、张双喜、念小品、仇辉成等人在国色天香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2,经念小品指认后,被告人黄勇即伙同陈冰、钟建平、仇辉成等人各持一支仿“六四”手枪追打被害人李某2至国色天香小区,被告人黄勇和仇辉成未能追至被害人,而陈冰、钟建平冲进小区追赶到被害人李某2后,先由钟建平朝被害人李某2腿部开了一枪,但未击中,同时陈冰也朝李某2腿部开枪,因子弹卡壳,陈冰又朝被害人李某2腹部开了一枪,击中被害人李某2右上腹部。随即被告人黄勇与陈冰、钟建平、仇辉成等人在念小品、余林长、张双喜等人的接应下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系右上腹部被枪击中致右髂骨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黄勇于2016年11月1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了大约在2005年7月27日凌晨12点半左右,在国色天香门口看见一男子从的士下来后被四个持枪男青年追杀,并听见两声枪响,后保安说打死人了。2、证人黄某1、李某1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7月27日凌晨12点半左右,在国色天香门口有两个男青年冲进小区,追一个从的士下来的男子,并听见两声枪响,后保安说打死人了。3、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7月27日凌晨12点半左右,在国色天香门口看见两个男青年追一个中年男子,并听见两声枪响,后发现中年男子死在小区内。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7月27日凌晨12点半左右,在2号楼巡逻时,突然听到从1号楼花园处传来两声枪响,他马上赶过去,就看到一男子倒在地上,过一会儿,110警车来了,他们封锁了现场。5、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7月27日凌晨12点半时,他看到受害人从前门进入小区,后面距离约10米远,有两个身着黑色短袖的男青年跟在受害人后面,在主干道转过去后到1号楼前门时,两个身着黑色短袖的男青年跟上了受害者,其中一个理平头的男青年左手拉了一下受害者的斜挎包,右手持枪对准受害者的后背开了两枪。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了他与李某2因承包工程问题产生矛盾,2005年5月5日他与叶某在钻石年代夜总会,李某2、阿龙、依健等人持枪冲进夜总会向他和叶某开枪,并用枪托和酒瓶砸他的头部,郑某对阿龙进行辨认。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5月5日他与郑某在钻石年代夜总会,李某2、阿龙、依健等人持枪冲进夜总会向他和叶某开枪,并用枪托和酒瓶砸他的头部,叶某对阿龙进行辨认。8、被告人黄勇的供述和辩解,承认其犯罪事实。9、同案犯陈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2005年7月初在念小品的暂住处,念小品对其和余林长、张双喜等人说,因赌场利益冲突,郑某交待念小品去教训一男子,准备把这男子的腿打废掉并拿了这人照片给我们看。念小品安排其和钟建平及两个江西人持枪将这个男子腿打废掉,余长林、张双喜负责接应。从7月24日至26日晚,我们都在国色天香小区守候被害人出现,念小品给我们打手势,江西人冲上去,被害人就往国色天香小区跑进去,其拨出手枪和钟建平一起追入,打伤被害人后,其和钟建平往后门跑,乘上念小品拦的的士逃离现场。10、同案犯钟建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2005年7月20日左右余林长告诉他和陈冰用枪打一人的腿,打人的事由念小品指使的,念小品又是听郑某的安排,他们在预谋时郑某也在场,7月26日晚他和念小品、余林长、陈冰、张双喜等人到体育中心,当晚12时许被害人出现,念小品给他们打手势,被害人往国色天香小区跑进去,其拔出手枪和陈冰一起追入,打伤被害人后,其和陈冰往后门跑,乘上念小品拦的的士逃离现场。11、同案犯余林长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郑某想打被害人,2005年6月底的一天,念小品拿了一个人的照片给其和张双喜看,说要废掉该人一条腿,念小品指挥安排具体事项,在案发前一个星期,念小品等人天天到体育中心守候。7月26日晚,其和陈冰、钟建平、张双喜等人根据念小品的安排分别到了体育中心,陈冰、钟建平及江西人守候在国色天香门口的两侧,其负责拦的士接应。当晚12时许被害人出现,两个江西人冲过去,其见此情况,往十字路口走坐上念小品拦的的士离开。12、同案犯张双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2005年6月底的一天,余林长叫其去念小品公司,念小品拿了一个人的照片给其和余林长看,说要废掉该人一条腿,念小品安排具体事项,在案发前一个星期,念小品等人天天到体育中心守候。7月26日晚,陈冰、钟建平及江西人守候在国色天香门口的两侧,其和念小品、余林长在国色天香门口对面,当晚12点多听见两声枪响,其看见在附近走动的念小品等人都乘的士走了。13、同案犯张双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2005年7月,“金毛”叫他和另外几个人去教训一个男子,把对方腿打断掉,案发当晚,“金毛”给了他和“阿牛”等人各一把枪和一顶鸭舌帽,又拿出一张照片,说用枪把这个人的腿打伤。当时他们这些人在小区门口发现那个男子后,就冲上去开枪,吓得男子跑回小区,又有两三个人紧跟这个男子追进小区,没一会就听到枪响,之后他和“阿牛”就走到路边拦出租车逃离现场。14、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证实了李某2系右上腹部被枪弹击中致右髂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15、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16、户籍证明、同案犯判决材料、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勇的犯罪事实,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结伙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被告人黄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勇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郑 滨人民陪审员 田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