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310余新年申请陈丽清、庄某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新年,陈丽清,庄某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法定代理人:陈丽清。上诉人余新年因与被上诉人陈丽清、庄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余新年于2017年4月10日以需对本案材料进行重新整理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余新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新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余新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明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春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