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236号原告安某,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安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张某某及时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