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与秦富贵、朱小燕、孙克福、李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秦富贵,朱小燕,孙克福,李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张洪龙,主任。被执行人秦富贵,男,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朱小燕,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孙克福,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仁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与秦富贵、朱小燕、孙克福、李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875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龙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