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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吴秀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民初2615号原告: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园。法人代表人:张杰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秀清,女,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原告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大北农公司)与被告吴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北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秀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北农公司请求:1、判令吴秀清偿还大北农公司货款人民币228900元;2、判令吴秀清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总额228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吴秀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吴秀清多次向大北农公司购买饲料。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5日,吴秀清出具《客户欠款凭证》,承认欠款233900元,截止2016年4月14日,吴秀清出具《客户往来对账单》,确认尚欠228900元货款。吴秀清应诉没有答辩。大北农公司提交了吴秀清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5日签名的《客户欠款凭证》,主要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吴秀清共计欠款171700元,2016年1月5吴秀清欠款62200元,欠款期限60日,逾期未支付的,按欠款总额日百分五计收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4月14日,吴秀清以《客户往来对账单》形式表示:截止2016年4月14日,吴秀清在大北农的货款实际金额为228900元。本院认为,吴秀清放弃抗辩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根据法庭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吴秀清多次向大北农公司购买饲料,2016年1月5日,吴秀清以《客户欠款凭证》形式承认欠款62200元,并约定欠款期限60日,逾期未支付的,按欠款总额日百分五计收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4月14日,吴秀清在大北农公司《客户往来对账单》上承认“期末欠款金额228900”,并文字书写:截止2016年4月14日,吴秀清在大北农的货款实际金额为228900元。本院认为,吴秀清向大北农公司购买饲料,双方形成买卖关系。双方以客户往来对账单方式结算货款,客户往来对账单可以作为认定债权债务的证据采信。吴秀清出具对账单后,没有还款,大北农公司要求吴秀清支付货款228900元,应予支持。吴秀清拖欠货款,大北农公司要求吴秀清支付拖欠货款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6年1月5日的《客户欠款凭证》与2016年4月14日《客户往来对账单》,均为结算对账方式,且存在买卖事实,故大北农公司主张延期还款的损失从2016年3月5日计算,应自2016年4月14日次日起计算,该项主张,部分予以支持。大北农公司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秀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秀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8900元;二、吴秀清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89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货款之日止计算;三、驳回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34元,由吴秀清负担。吴秀清负担的受理费4734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增清人民陪审员  黄腾夏人民陪审员  叶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莉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