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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纪云霞对姚军与纪云红、纪云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云霞,姚军,纪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异41号异议人纪云霞,女,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刘宝权,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姚军,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纪云红,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纪云霞,女,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军与被执行人纪云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纪云霞银行存款8270元。异议人纪云霞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纪云霞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将诉讼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全额从纪云霞工资卡中执行错误,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执39号执行裁定书。1、姚军起诉纪云霞和纪云红案由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不是借贷诉讼,不是担保诉讼,纪云霞和纪云红之间对姚军不存在连带给付责任,对诉讼费和保全费应由纪云霞和纪云红按份承担,不是连带承担,所以从纪云霞工资卡中执行全额属于执行错误。2、纪云霞和纪云红虽是姐妹,但各自是独立生活的主体,不能自己合计处理,执行要依法,不能依情理。3、因纪云红工资卡里没有钱执行就从纪云霞工资卡中执行没有依据。本案纪云红赠与的两个车库回归到纪云红名下,是其个人财产,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都从拍卖款中扣除,纪云红有财产执行,从异议人工资卡中扣除诉讼费费解,诉讼费用都让纪云霞承担于法无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军与被执行人纪云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纪云霞银行存款8270元。现异议人纪云霞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该判决确定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纪云红、纪云霞负担。纪云红、纪云霞作为被执行人,二人对此费用均有给付义务,本院扣划纪云霞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云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人民陪审员  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