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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连容、欧杏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连容,欧杏昌,欧木兰,欧春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支公司,姚志洲,伍水秀,肇庆市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连容,女,汉族,1956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杏昌,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现住广宁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木兰,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春兰,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号首层东边。负责人:陈本,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志洲,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水秀,男,汉族,1949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八路西三榕峽东(三榕港内)。法定代表人:陈明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作明,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家湖新都市美湖居**幢05卡商铺。负责人:张云鹏,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程连容、欧杏昌、欧木兰、欧春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支公司(下称简称财险端州支公司)、姚志洲、伍水秀、肇庆市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简称现代物流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下称简称华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三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连容、欧杏昌、欧木兰、欧春兰申请再审称:现代物流公司应当和伍水秀负连带赔偿责任,该款应由财险端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给程连容、欧杏昌、欧木兰、欧春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法理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现代物流公司提交意见称:程连容、欧杏昌、欧木兰、欧春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行事由审查。经审查,案涉事故是两车先发生碰撞导致欧水荣倒地,后被现代物流公司的车碾压,其侵权行为是先后分别实施的。程连容、欧杏昌、欧木兰、欧春兰主张现代物流公司应当和伍水秀负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连容、欧杏昌、欧木兰、欧春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陈志坚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