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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高中与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中,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360号原告:吴高中,男,1965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春,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二道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67404254R。法定代表人:李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高中与被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高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高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高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吴高中负担。审判员  朱登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