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岳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刑初4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农民,系冀A×××××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甲,农民,系冀A×××××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诉讼代理人赵晓强,男,1991年12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91********,汉族,农民,山西省清徐县柳杜乡柳杜村人,现住本村。被告人岳某乙,农民。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被执行。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岳某甲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永涛、王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岳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赵晓强,被告人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下午,赵某、赵晓强父子在文水县南安镇北胡村宏鑫源煤制品公司大门口因行车问题,与厂内工作人员岳某乙、岳某丙等人发生冲突。在赵某坐到停在宏鑫源煤制品公司大门口附近的冀A×××××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内时,岳某乙驾驶厂内的装载机,强行将该车推离公司门口,致使该车车头部位损坏。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冀A×××××乘龙牌LZ4231JCQ重型半挂牵引车损毁部位进行了价格认定,该车损毁于2016年10月27日的市场零售恢复价格为人民币6173元。被告人岳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岳某甲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岳某乙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560元。被告人岳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也愿意适当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下午,赵某、赵晓强父子在文水县南安镇北胡村文水县宏鑫源煤制品有限公司大门口因行车问题,与厂内工作人员岳某乙、岳某丙等人发生冲突。在赵某坐到停在文水县宏鑫源煤制品有限公司大门口的冀A×××××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内时,被告人岳某乙驾驶厂内的装载机,强行将该车推离公司门口,致使该车车头部位损坏。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冀A×××××乘龙牌LZ4231JCQ重型半挂牵引车损毁部位价格认定:2016年10月27日该车的市场零售恢复价格为人民币617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岳某甲与被告人岳某乙就附带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岳某乙的行为亦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岳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岳某乙户籍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岳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汽车挂靠合同、车辆登记信息、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汽车消费信贷合同,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文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文水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移送管理中心暂存审批表,文水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太原市汽车维修行业中小修汽车主要材料明细表,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赵晓强、岳某丙、张某、闫某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岳某乙供述,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价认定[2016]35号关于乘龙牌LZ4231JCQ重型半挂牵引车损毁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173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岳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其行为亦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表明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德峰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武政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