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智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智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2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智良,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智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元,共计56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