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玲与王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王冬,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被执行人王冬。第三人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法定代表人王德臣,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华清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王冬名下的位于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北街4组386幢1-5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建筑面积199.08平方米,估价为:1520971.00元。2016年8月16日本院委托辽宁崇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以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2016年10月13日,以第一次拍卖价格基础下降,按1216776.8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流拍。2016年12月9日,以第二次拍卖价格基础下降,按973421.44元起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张玲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73421.44元接受该拍卖财产以折抵被执行人王冬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王冬名下的位于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北街4组386幢1-5号房产,建筑面积199.08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73421.4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玲。上述房产的财产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张玲所有。二、张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