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2613徐高健与陈林、高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高健,陈林,高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613号原告:徐高健,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陈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高丽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徐高健与被告陈林、高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高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莉曾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赵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