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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宏聪与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聪,王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宏聪,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申请执行人杨宏聪与被执行人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限被告王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宏聪借款人民币8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强在中国银行帐户上的人民币69675.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