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易细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细林,男,汉族,1992年4月2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细林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细林伙同邹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8月4日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福克茂摩德纳网咖内,趁杨某在34号机位上熟睡之机,由被告人易细林望风,由邹某实施盗窃,盗得杨某胸前背包外侧口袋内的苹果牌6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易细林于2016年10月7日10时许,在本市洪山区珞瑜路冷水铺华乐山庄1号楼三楼的红士方网吧,趁陈某在62号机位上熟睡之机,盗得陈某放在身边的OPPO牌R9t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90元)。被告人易细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细林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易细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细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细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