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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于因松与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因松,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212号原告:于因松,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杰,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于因松与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因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因松撤回对被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因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余因松负担。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峥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