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米易县攀莲镇拓星家俱店与廖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攀莲镇拓星家俱店,廖文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民初382号原告:米易县攀莲镇拓星家俱店,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1MA62UQ362H。经营者:杨开荣,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廖文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米易县攀莲镇拓星家俱店(以下简称“拓星家俱店”)与被告廖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星家俱店经营者杨开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拓星家俱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装修材料款42807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廖文俊多次在杨开荣所经营的“杨木匠建材经营部”赊购装修材料,共计61807元。廖文俊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10月26日、11月2日支付材料款10000元、8000元、1000元,尚欠拓星家俱店材料款42807元。此款经多次催收,廖文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拓星家俱店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拓星家俱店营业信息;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经营者杨开荣的身份信息;3、米易杨木匠建材经营部货物清单三十三份。拟证明廖文俊赊购装修材料及支付部分材料款的时间和金额;4、欠条一份。拟证明廖文俊欠材料款的金额。被告廖文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廖文俊经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应视其自愿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本院在4月10日开庭前通过电话询问廖文俊,其陈述未支付材料款是事实,但所欠金额以单据为准。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廖文俊未支付拓星家俱店装修材料款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拓星家俱店经营者杨开荣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廖文俊因承接彼岸商务宾馆及部分住户的装修业务,于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陆续在拓星家俱店赊购了装修材料,每次均在货物清单上签字确认,所欠材料款总计59781元。廖文俊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支付材料款10000元,10月26日支付材料款8000元,11月2日支付材料款1000元,尚欠40781元。其后,廖文俊又在拓星家俱店赊购装修材料,并于2015年1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材料款2456元。至此廖文俊共计欠拓星家俱店材料款43237元。此款经拓星家俱店多次催要,廖文俊至今未支付。另查明:杨开荣所经营的门市挂牌为杨木匠建材经营部,但实际使用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米易县攀莲镇拓星家俱店,经营者杨开荣。其经营范围包括家俱配件材料、装饰材料零售。本院认为,廖文俊因其工程需要,向拓星家具店购买相应材料,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廖文俊有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拓星家俱店在诉状中要求廖文俊支付材料款42807元,但根据其当庭提供的货运清单及欠条,廖文俊总计欠材料款应为43237元,拓星家俱店庭审中明确表示以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为准,该行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廖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米易县攀莲镇拓星家俱店材料款428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廖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