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周安伦与刘秀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伦,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090号申请执行人周安伦,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周安伦与被执行人刘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刘秀英进行搜查,也未查到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40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