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五斗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星尚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五斗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星尚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五斗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36、37、38、39号,附35号2-1、2-2、2-3。法定代表人:刘学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星尚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23号。法定代表人:廖自力,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五斗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星尚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28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五斗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五斗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五斗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西城金街商业管理服务协议》未实际履行,本案应由其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五斗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星尚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城金街商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协商不成,向本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协议载明,物业名称为西城金街;坐落位置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欣路23号。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物业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