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凯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7民终164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凯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凯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凯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育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云,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凯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凯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省水电集团位于涉案商场的三楼的雨水管发生爆裂导致其经营的涉案商场一至三层水浸而造成经济损失,要求省水电集团赔偿经济损失,省水电集团对凯林公司的主张不予确认,因此,本案中应对涉案商场的三楼的雨水管发生爆裂的成因这一基本事实进行查明,凯林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关于A-1商务中心三楼排水管断裂的情况说明》、《工程联系单069号附图》(四层会议室排水系统更改增加排水管)、《工作联系单》、《关于回复欣茂物业转发凯琳购物中心的函》以及《关于A-1商务中心三楼排水管断裂原因分析报告》,上述证据虽为复印件,省水电集团对此亦不予确认,一审应结合其他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综合审查,查清涉案商场的三楼的雨水管发生爆裂的成因,因这属于基本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54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州凯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长 吴国庆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茜颜玉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