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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467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被告:郎某某,男,35岁,汉族,现住深泽县。原告赵某与被告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