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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9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齐艳玲与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艳玲,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969-1号申请执行人齐艳玲,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艳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艳玲依据已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610.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且被执行人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东方馨苑小区内,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齐艳玲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