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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思绿、兰阿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思绿,兰阿雪,林孝坤,张金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600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思绿,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兰阿雪,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林孝坤,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张金妹,女,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思绿、兰阿雪、林孝坤、张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373元,减半收取计4686.5元,由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