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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解耀智与金鱼港干调冻货大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耀智,金鱼港干调冻货大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456号原告:解耀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海伦市。被告:金鱼港干调冻货大全。负责人:马铁刚。原告解耀智与被告金鱼港干调冻货大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解耀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耀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解耀智负担。审判员  宫长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