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许芹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070号原告:许芹,女,1976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周小亮,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汴河路春港花园小区北门5#楼107室。单位负责人:薛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芹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芹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