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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皮春华、魏淑兰与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春华,魏淑兰,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87行初9号原告:皮春华,男,土家族,生于1964年10月28日,住松滋市。原告:魏淑兰,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7日,住松滋市。被告: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黄林桥集镇。负责人:赵阳彪,中共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党委副书记。原告皮春华、魏淑兰诉被告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皮春华、魏淑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春华、魏淑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春华、魏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春华、魏淑兰负担。审 判 长  曾祥全审 判 员  吴 华人民陪审员  向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安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