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与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9民初1047-1号原告: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祥孟,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原告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与被告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受理费17234元,减半收取86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李平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旭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