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硕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硕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802号原告: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贲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志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硕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公寓13A单元1307A室。法定代表人:程德龙,经理。原告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硕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省伟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