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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强,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75号申请人徐国强,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李建英,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国强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英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英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