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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温响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温某某,凌某某,刘某某,萍乡市安源区某某酒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71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601000588289430。主要负责人:辛武峰。被申请人:温某某,男,汉族,萍乡市人,1978年11月出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凌某某,女,汉族,萍乡市人,1978年10月出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萍乡市人,1983年9月出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萍乡市人,1989年2月出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某某酒店,住所地:萍乡市。主要负责人:刘某某。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温某某、凌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萍乡市安源区某某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某某、凌某某名下坐落于芦溪新天地、刘某某名下坐落于萍乡市跃进北路、刘某某名下坐落于萍乡市跃进北路的房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丛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