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强增平与刘二娃、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水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强增平,刘二娃,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水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增平,农民,住和林格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二娃,农民,住和林格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水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强二俊,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强增平因与被上诉人刘二娃、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水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基于强增平法定代理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死亡新事实,应依法保障强增平行使其诉讼权利。强增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应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宣告。一审法院未经特别程序即认定强增平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强增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宫 静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