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海霞与朱礼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霞,朱礼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周海霞,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朱礼锁,男,河南省开封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周海霞与被执行人朱礼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82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周海霞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