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兰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兰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人周兰秀,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周兰秀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吴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撤诉。审 判 长 王洁帆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斯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