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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兰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兰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人周兰秀,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周兰秀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吴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撤诉。审 判 长  王洁帆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斯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