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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杰英与杨磊、袁以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英,杨磊,袁以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35号原告:郑杰英,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杨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袁以好,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郑杰英与被告杨磊、袁以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郑杰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杰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杰英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