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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廖润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润雨,绰号“莽娃”,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身份证号码:)。2016年9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何国正,绰号“何二娃”,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身份证号码:)。2016年9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红梅,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金伟,绰号“少林寺”,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金堂县(以上均系自报),经骨龄鉴定,其年龄为19岁以上。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润雨、唐金伟,被告人何国正及辩护人徐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1时许,被告人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等人共谋,以找被害人余某某“还钱”为借口强行索要钱财。三名被告人分别持折叠刀、木棒、钢管等凶器,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东一路380招待所外对被害人余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后又将被害人余某某强行带至成都市成华区荷花旅馆202房间内,继续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从被害人处劫取现金人民币400元。2016年9月2日,被告人何国正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3日,被告人廖润雨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唐金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记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唐金伟是累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均辩称自己不是抢劫被害人的钱财,只是找被害人还钱。被告人何国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国正认罪态度好,是从犯,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国正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廖润雨处扣押作案工具猎刀一把(属管制刀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国正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薛某某、郑某某、胡某某、谢某某、何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物证照片,被害人伤情证明,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涉案刀具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退赃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能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被告人廖润雨、何国正、唐金伟所提自己不是抢劫被害人的钱财,只是找被害人还钱的辩解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本案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抢劫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何国正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何国正是从犯的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何国正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金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国正的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对此情节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润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九月三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何国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九月三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唐金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作案工具猎刀一把予以没收;案获赃款人民币400元返还被害人余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