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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王亮、涂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王亮,涂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8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林顺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亮,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涂芳芳,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王亮、涂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71元,减半收取计283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肖 波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淑玲速 录 员  汪志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