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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马丽君与孔凡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君,孔凡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490号原告马丽君,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枣庄学院教师,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孔凡柱,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珠,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马丽君诉被告孔凡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马丽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丽君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