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马丽君与孔凡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君,孔凡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490号原告马丽君,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枣庄学院教师,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孔凡柱,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珠,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马丽君诉被告孔凡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马丽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丽君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