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敏、莫金春等与黄道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莫金春,黄道生,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黄道忠,谢世惠,王国芳,付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533号原告:胡敏,女,1963年8月13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莫金春,女,1973年10月23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黄道生,男,1964年5月15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洒金教育城。法定代表人:黄道生,系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校长。被告:黄道忠,男,1976年1月3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谢世惠,女,1979年2月27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王国芳,女,现年45岁,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招生办主任,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付开林,男,1965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胡敏、莫金春与被告黄道生、贵州天力电脑技工学校、黄道忠、谢世惠、王国芳、付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胡敏、莫金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敏、莫金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远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