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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现超与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超,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933号原告:王现超,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君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远,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法定代表人:杨献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松,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现超与被告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现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王现超负担。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