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马博文与刘建宇、刘国富、李桂贤,长春市第四十七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博文,刘国富,李桂贤,长春市第四十七中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078号原告:马博文。法定代理人:马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付。被告:刘国富。被告:李桂贤。被告:长春市第四十七中学校。法定代表人:韩少刚。委托代理人:刘京松。原告马博文与被告刘建宇、刘国富、李桂贤,长春市第四十七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博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00元减半收取1,680.00元,由马博文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