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解记友、贾宙凯等与马瑞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记友,贾宙凯,马瑞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1279号原告:解记友,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贾宙凯,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伟,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马瑞锋,女,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负责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原告解记友、贾宙凯诉被告马瑞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解记友、贾宙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记友、贾宙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记友、贾宙凯负担。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