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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小华、胡林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胡林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胡林火,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王小华与胡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中,向被执行人胡林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林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林火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72,228元,案件受理费1634元,执行费24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