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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47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