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德阳市区太极大药房祥康药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德阳市区太极大药房祥康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526号原告:左卫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8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德阳市区太极大药房祥康药店,住所地德阳市区钟山街67号。经营者:罗春华,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卫东与被告德阳市区太极大药房祥康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东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左卫东负担。审 判 员 杨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袁 琳 来自: